为切实维护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公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公开选聘调解员1名。现具体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能够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已享受退休或社保待遇,年龄在68周岁以下,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四)公道正派、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与当事人沟通交流;
(六)具有政法部门工作经验,法律服务及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优先聘任。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曾被开除公职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二、岗位职责
(一)接受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派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二)开展案件调解完毕后登记、信息系统录入、统计及文书档案整理工作;
(三)参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以及信访矛盾纠纷的劝导、化解工作;
(四)完成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报名时间:2024年12月23日9:00至2024年12月31日17:00止。报名方式:报名为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须填写《身份信息表》,并于工作时间将表格送到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交管大队办公室。联系人:闵睿,电话0553-7853600。提交材料: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白底照片2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查询证明、工作经验证明。
(二)审核:报名结束后由调委会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并报大队办公会讨论择优选聘。
(三)能力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
(四)公示。对拟选聘的调解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颁发调解员聘书。公示期满,试用期2个月,合格者颁发调解员聘书,聘期为一年。
四、管理及待遇
(一)调解员应服从工作管理,实行坐班制度,按照交管大队机关作息时间考勤。
(二)颁发调解员聘书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为鼓励参与调解工作,发放生活补贴、伙食补助和年终奖励性补贴。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由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